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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页 - 帮助中心 - 著作权法中作品定义和类别有哪些变化

    著作权法中作品定义和类别有哪些变化

    更新时间:2021-10-08 18:25:51

    据悉,8月整月,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突破16万件,再度创新历史新高。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,登记数量增长约1万件,同比增幅7%。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类型呈扩大化趋势,2020年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对作品定义的修改和扩大,满足了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,减少了因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类型不明、涵盖不能、范畴不清的争议。那么互联网环境下《著作权法》中作品定义和类别到底有哪些变化呢?
    随着科技的发展,之前所属的分类模式不足以涵盖新出现的作品形式,使得这类作品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。为了适应新类型作品的发展,新修订《著作权法》将第九项兜底条款由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”变更为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”这一开放式分类模式,以不断满足新出现的作品类型。规则匹配也非常重要,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主体、权利内容、保护期限及例外规则也是不相同的,新作品的归类不能仅仅通过表现形式,直观的感受来判断,更重要的是通过与哪种作品规则相契合,规范功能。类型化分析使公众能快速、简便地检测某种表达形式是否纳入作品范围之内,在文化市场中有助于明晰权利界限、维护交易安全,降低交易风险。确立作品标准。不同类型作品的创作要求不同,不同类型作品的表现形式与效果均不同,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程度的要求与标准。
    而开放式的作品分类模式既贯彻了作品类型法定原则,又能解决作品类型限定的僵化性司法困境。同时,此类模式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立法宗旨,在与时俱进中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新兴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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